政府購買服務是企業行為,本質上是一種勞務派遣。是由擁有勞務派遣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勞務公司受委托,把企業招聘的合適人員推薦到勞務派遣崗位上的市場行為。
它是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,由于招聘,用工管理,解聘等關系都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,某種程度上,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,減輕了單位人力資源的負擔,受到用人單位的歡迎,但從另一種角度上說也是一種不合理或者應該受到限制的行為。具體表現在,員工歸屬感低,在待遇和職位晉升上受到不公正待遇,造成員工缺乏敬業精神,流失率高等弊端也顯而易見。
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文規定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 即勞務派遣僅限于三性人員。但作為市場行為,在一些用人單位普遍存在,尤其受編制限制,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,國企,外資企業,金融系統等都有大量勞務派遣人員。但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,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,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成為一種必然。勞務派遣用工將會逐漸受到壓縮和限制。 目前勞動合同法修訂版已經對勞務派遣進行了修訂,限制了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。每年勞動監察部門對大量勞務派遣用工都要進行專項檢查,對2年及以上勞務派遣崗位人員會根據實際情況,要求用人單位調整,更正,促使三性人員規范化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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